(2015)后法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鲍春红申请包福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春红,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477号申请人鲍春红,女,47岁,蒙族,工人,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福,男,38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鲍春红申请包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30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