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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邝某乙、邝某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乙,邝某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邝某丙(曾用名邝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日左右,被告人邝某乙将其以人民币400元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附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进行分装后,存放在其住所床头柜的一个黑色钥匙包内,用于自己吸食以及进行贩卖。邝某乙嘱咐其妻子被告人邝某丙,在其不在家时向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以120元每大包、60元每小包的价格进行贩卖。2015年11月4日11时许,吸毒人员邝某丁前往邝某乙及邝某丙的住处(当日邝某乙外出)购买毒品,其将人民币120元交给邝某丙,邝某丙从邝某乙存放毒品的黑色钥匙包内拿出一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邝某丁。二人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邝某丁身上查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9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邝某丙身上查获贩毒所得的人民币120元,从邝某乙、邝某丙住处床头柜的黑色钥匙包内查获九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共5.8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七小袋红色药片(净重0.2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衣柜里查获一台电子秤和二百五十个空的密封塑料袋。另查明,1.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邝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邝某乙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7月15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邝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执勤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丙明知是毒品而结伙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丙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以已查证的贩卖数量及在二人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被告人邝某乙虽未直接实施贩卖行为,但毒品系其购买、分装、存放并交代邝某丙进行贩卖,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邝某丙协助邝某乙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乙、邝某丙还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邝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邝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邝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邝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上述毒品及电子秤一台、密封塑料袋二百五十五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