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泾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县国土资源局,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84-1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5820-X。法定代表人:胡炎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泾县国土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交通路红睿综合楼9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0128-7。法定代表人:赵秋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泾县国土资源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安徽红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四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