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叶洪波与沈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波,沈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148号原告:叶洪波。被告:沈富春。原告叶洪波为与被告沈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叶洪波负担。审 判 长 叶         清人民陪审员 鲍立亮人民陪审员官忠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    宇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