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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徐兆亮与刘为龙、豆晓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亮,刘为龙,豆晓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8191号原告徐兆亮。被告刘为龙。被告豆晓菲。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兆亮与被告刘为龙、豆晓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凌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