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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海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被告尹海平,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海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州市佳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枫审 判 员  匡 琼人民陪审员  冯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