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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家根与张学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根,张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保4号原告吴家根,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供电局职工。被告张学海,男,生于1958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地税局退休干部。原告吴家根诉被告张学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家根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学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账号为2629的存款33000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吴家根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根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家根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安妮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