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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林代兴与陈同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代兴,陈同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54号原告林代兴,男,1976年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被告陈同华,男,1976年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代兴与被告陈同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代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代兴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