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林代兴与陈同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代兴,陈同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54号原告林代兴,男,1976年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被告陈同华,男,1976年出生,汉族,职工,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代兴与被告陈同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代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代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代兴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