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波与丁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丁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17号原告马波,男,汉族,住重庆市。被告丁金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波与被告丁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