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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孔凡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孔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人民政府,住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被执行人孔凡珍,女,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孔凡珍银行账户存款706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