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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332号原告:金某甲,烟台市芝罘区幸合里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于某,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振华广场工作人员。被告:金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桂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