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332号原告:金某甲,烟台市芝罘区幸合里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于某,烟台市芝罘区幸福振华广场工作人员。被告:金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桂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