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莹与霍金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王桂玲,于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0号原告李莹,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桂玲,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四平市梨树县。被告于海江,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与被告王桂玲、于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桂玲、于海江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桂玲、于海江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