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唐一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87号罪犯唐一富,农民。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博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一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2007年7月13日送广西平南���狱服刑。罪犯唐一富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2月6日、2012年9月26日共获减刑2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30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唐一富在近期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5年11月,累计奖励分140.64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唐一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一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唐一富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一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德 升审判员 陈 香 妙审判员 黄 裕 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银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