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陆某、刁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刑初3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3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含山县。被告人陆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0月19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刁某,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现住含山县。被告人刁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过雪山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陆某、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被告人陆某在含山县环峰镇遇仙桥巷31号至33号红铁门租住房内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刁某帮忙维持赌场秩序、安排赌博人员就餐等,赌场内设置“二八杠”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开设有一个月时间,每天赌博三场,每场参赌人员不固定,少则七、八人,多则二十几人。参赌人员一般下注十元、二十元,赌场按照一定比例抽头渔利(约3%至5%),每天渔利二、三百元,总共抽头渔利约6000元。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刁某接到环峰派出所书面传唤后,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陆某主动至环峰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陆某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约6000元,被告人刁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维持赌场秩序、安排参赌人员吃饭等,提供帮助,两被告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陆某、刁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1赌具一副;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郝某、付某、潘某、黄某、程某、陆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租住屋内,以“二八杠”为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000元,被告人刁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维持赌场秩序、安排参赌人员吃饭等,提供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刁某被书面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上述情节,并考虑到被告人陆某已年逾七十五周岁,被告人刁某属初犯等因素,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清)二、被告人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交清)三、追缴被告人陆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审 判 长  陈庆平审 判 员  贾长山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青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