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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王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92号原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杨家沟工业园区1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761-2。法定代表人扈绍林,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国民,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绍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