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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民东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景军凯与景东平、第三人惠捷2元超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军凯,景东平,惠捷2元超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闻民东初字第639号原告景军凯,男,200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利霞,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景东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翠芳,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惠捷2元超市。负责人彦响云。原告景军凯与被告景东平、第三人惠捷2元超市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军凯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军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军凯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军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浩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