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民东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景军凯与景东平、第三人惠捷2元超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军凯,景东平,惠捷2元超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闻民东初字第639号原告景军凯,男,200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赵利霞,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景东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翠芳,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惠捷2元超市。负责人彦响云。原告景军凯与被告景东平、第三人惠捷2元超市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军凯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军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军凯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军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浩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