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韩春、刘立慧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辉;韩春;刘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04财保58号申请人李国辉,男,1970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韩春,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刘立慧,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申请人李国辉以被申请人韩春向其借款未予偿还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韩春位于赤峰市××区(产权证号1120209003**)及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三组团3号楼522室房屋(产权证号01214**)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300万元。担保人李敏以其位于赤峰市××区商厅一处(产权证号:0124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国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韩春位于赤峰市××区(产权证号1120209003**)及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三组团3号楼522室房屋(产权证号01214**)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300万元。二、将担保人李敏位于赤峰市××区商厅一处(产权证号:01241**)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张国军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宇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