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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伶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伶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76号罪犯胡伶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娄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胡伶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四十三万二千零三十七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二0一二年七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胡伶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伶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