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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28号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前进路3-18-7。法定代理人:张世礼,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宝库、邰东,公司职员。被告:温某某,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