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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建辉保温防水材料经营部与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建辉保温防水材料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岑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祉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尚洁,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建辉保温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经营者:余建平。上诉人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姚建辉保温防水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85元,减半收取1592.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