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马新顺与梁冬良、梁普亮赡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顺,梁冬良,梁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马新顺,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冬良(又名梁冬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普亮,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于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马新顺赡养费400元。因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梁冬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梁普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县支行帐号为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