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中和与被执行人王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中和,王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中和,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忠勇,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中和与被执行人王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王忠勇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王忠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