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63号原告王建辉。被告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翠蔚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宝范,董事长。被告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西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士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辉与被告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