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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63号原告王建辉。被告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翠蔚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宝范,董事长。被告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西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士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辉与被告威海绿能供热有限公司、威海东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辉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