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文斌诉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公安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斌,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 � 裁 定 书(2016)豫0803行初1号原告刘文斌,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保粮,男,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地址:焦作市山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斌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公安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斌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斌负担。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任丽瑛人民陪审员 许 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