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安友与被执行人任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友,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友,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任东,住双辽市辽南街申请执行人王安友与被执行人任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双郊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任东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安友劳动报酬11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2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 郭 春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