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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穆棱市飞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飞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278号原告穆棱市飞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组织机构代码68887378-1。法定代表人代仁波,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下城子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811386-5。法定代表人,周桂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飞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君鹤门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棱市飞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其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飞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飞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穆棱市飞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