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晋方梅与陆娟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192号原告晋方梅。被告陆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方梅诉被告陆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方梅撤回对被告陆娟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晋方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