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董勇敢与解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敢,解晓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95号原告:董勇敢,居民。被告:解晓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勇敢与被告解晓亮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进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