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董勇敢与解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敢,解晓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95号原告:董勇敢,居民。被告:解晓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勇敢与被告解晓亮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进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