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长好与陈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好,陈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46号原告申长好,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陈琳,女,28岁,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长好与被告陈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长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长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长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长好负担。审判员 陈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