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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长好与陈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长好,陈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446号原告申长好,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陈琳,女,28岁,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长好与被告陈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长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长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长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长好负担。审判员  陈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