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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民初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明正、叶长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明正,叶长过,严小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00088号原告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文。委托代理人徐晨雨。被告洪明正。被告叶长过。被告严小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明正、叶长过、严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清偿借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明正、叶长过、严小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计4421元,由原告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雷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