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民初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明正、叶长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明正,叶长过,严小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00088号原告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文。委托代理人徐晨雨。被告洪明正。被告叶长过。被告严小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明正、叶长过、严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清偿借款本息,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明正、叶长过、严小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42元,减半收取计4421元,由原告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雷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