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严宏良、黄丹与黄丹、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宏良,黄丹,陈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10号原告严宏良,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黄丹,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陈丽华,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宏良诉被告黄丹、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宏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严宏良负担。审判员  娄晓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