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严宏良、黄丹与黄丹、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宏良,黄丹,陈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1民初10号原告严宏良,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黄丹,女,汉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陈丽华,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宏良诉被告黄丹、陈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宏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严宏良负担。审判员 娄晓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