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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静欣与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欣,朱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426号原告:张静欣,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中专文化,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朱建新,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欣与被告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铁文代理审判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