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静欣与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欣,朱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426号原告:张静欣,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中专文化,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朱建新,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欣与被告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铁文代理审判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