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傅国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国标,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国标。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78号。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董事长。上诉人傅国标为与被上诉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傅国标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国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