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夏建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夏建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27号罪犯夏建龙,男,汉族,初中文化,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宜刑初字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建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5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7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建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夏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夏建龙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建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建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