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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檀权明与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中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檀权明,汪中民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黄富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健,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檀权明,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中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司)与被上诉人檀权明、汪中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城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中胜、方健,被上诉人檀权明的委托代理人檀小红,被上诉人汪中民的委托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文军审 判 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余月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