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商初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中丰与阮尚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丰,阮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1290-1号原告:赵中丰。被告:阮尚志。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绍虞商初字第12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要求冻结被告阮尚志10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依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阮尚志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丁文杰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人民陪审员 任建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