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虞商初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中丰与阮尚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丰,阮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商初字第1290-1号原告:赵中丰。被告:阮尚志。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绍虞商初字第12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要求冻结被告阮尚志10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依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阮尚志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丁文杰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人民陪审员  任建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