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东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东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滕某某,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滕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宏宇代理审判员 柳云杉代理审判员 曲景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一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