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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法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宁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行长。申请执行人宁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宁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宁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某某的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姬登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