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凤刚、李广赫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段凤刚,李广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段凤刚、李广赫。本院在执行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凤刚、李广赫公证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证信执字第8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