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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52号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姜,男,生于1981年7月10日,汉族,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朱大臣,男,生于1987年10月12日,汉族,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安徽省。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港。法定代表人张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圣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