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林杰与林凤珠、郑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林凤珠,郑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3653号原告林杰,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凤珠,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郑钦君,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林杰诉被告林凤珠、郑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郑钦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凤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凤珠以她姐姐做服装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借6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为据,由其签名及盖手印,约定利息2分。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林凤珠于2015年3月28日又向原告借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其签名及盖手印,也是约定利息2分。借款后,被告归还利息至2015年10月28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俩被告是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钦君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本人并不知情,本人与被告林凤珠已经两年没联系。双方于2014年就已私下协商离婚,这笔借款的用途本人也不知道,与本人无关。不同意归还这笔借款,应由被告林凤珠归还。本人与被告林凤珠是夫妻关系。被告林凤珠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A1、借条2张,证明被告林凤珠向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A2、丹阳镇朱山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郑钦君又名郑铁君。被告郑钦君质证意见:对证据A1,本人不知道借钱事实。对证据A2无异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B1、俩被告结婚登记材料,证明俩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郑钦君质证意见:无异议。俩被告未举证,被告林凤珠未对以上证据质证。被告林凤珠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和被告郑钦君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林凤珠于2015年3月23日、28日分别向原告林杰借款60000元、30000元,并出具二张借条交原告执存,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郑钦君又名郑铁君。俩被告于200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林凤珠向原告林杰借款计90000元,有被告林凤珠出具的二张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林凤珠应当偿还。该债务是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告林凤珠经手所借,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属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郑钦君应负责共同偿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有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现其主张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郑钦君以与被告林凤珠二年没联系及不知借款用途为由,辩称不同意归还,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郑钦君辩称已于2014年与被告林凤珠私下协商离婚,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林凤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凤珠、被告郑钦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杰借款9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林凤珠、被告郑钦君负担(已由原告预交,俩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