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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樊兆亮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所得罪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97号罪犯樊兆亮,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樊兆亮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作出(2012)潍刑二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13日起入监执行。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张凯,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金性刑罚,确认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罚金缴纳单据、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樊兆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有考核分82.3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兆亮减去有期徒期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