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金卫钢与宋顺根、余爱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钢,宋顺根,余爱文,侍蒙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428号原告金卫钢。委托代理人潘求满,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顺根。被告余爱文。被告侍蒙生。原告金卫钢与被告宋顺根、余爱文、侍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求满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宋顺根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未按约还款,原告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等各种实现债权的费用。该借款由侍蒙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二年。同时,余爱文与宋顺根系夫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到期后,宋顺根未还款,侍蒙生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15年5月5日,宋顺根承诺于2015年6月底归还一部分,7月底还清。侍蒙生也签字确认。但到期后,仍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宋顺根、侍蒙生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在2015年8月18日前还款,但三被告仍未还款。现起诉要求:1、宋顺根、余爱文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2、侍蒙生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借条、承诺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宋顺根向原告借款且承诺在2015年7月底还清,侍蒙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的事实;2、律师函、邮政快递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宋顺根、侍蒙生发函催讨及两被告收到函件的事实;3、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宋顺根、余爱文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三被告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三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宋顺根、余爱文于198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委托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并于2015年11月5日支付代理费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宋顺根、侍蒙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均成立,宋顺根未按约返还借款,侍蒙生未履行保证之责,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律师代理费,虽系出于双方自愿约定,但因其总和超过了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而本院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宋顺根、余爱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余爱文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宋顺根、余爱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卫钢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二、侍蒙生对上述宋顺根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职责后有权向宋顺根进行追偿;三、驳回金卫钢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1元,由金卫钢负担148元,宋顺根、余爱文、侍蒙生负担67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部份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孔海琪人民陪审员 任锦法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