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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罪犯贾平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34号罪犯贾平,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00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红、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葛世刚,罪犯贾平、证人王广武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贾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贾平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并于刑罚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票据、罪犯贾平本人陈述、证人王广武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