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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9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紫颐天堂香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紫颐天堂香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932-2号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双街111号二十一世纪花园16-1幢102号。法定代表人曾龙柱,总经理。被告四川紫颐天堂香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太平街道办事处飞龙路71号附8号。法定代表人胡文琼,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双流民保字第627-1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曾龙柱所有的位于××××的房屋及对案外人曾棋所有的位于××××房屋予以了查封。现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且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以上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曾龙柱所有的位于××××房屋及对案外人曾棋所有的位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洪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