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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梓,匡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5刑初33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O月31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新疆广汇能源天然气销售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匡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水检公诉刑诉(2015)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甘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匡某承租本市水磨沟区青田五巷一号自建房地下室,王某负责缴纳房租,匡某购置可同时供8人使用的捕鱼机一台(经认定为8台赌博游戏机)、可同时供10人使用的捕鱼机一台(经认定为1O台赌博游戏机),并负责管理备用金、结算营业额。王某、匡某二人又雇佣李某给顾客上下分,打扫店内的卫生。2015年10月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对本市水磨沟区青田五巷一号自建房地下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匡某、游戏厅服务人员李某以及涉嫌赌博的徐某、赵某,并查获可同时供8人使用的捕鱼机一台、可同时供1O人使用的捕鱼机一台、用于赌博的备用金1500元、账本5本。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徐某、秦某某、赵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借条、账本、赌博性质游戏认定意见、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匡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匡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匡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匡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赌资、赌博用具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赌博用具游戏机二台、赌资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鸿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