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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钱亚君与丁方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审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亚君,丁方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17-2号原告:钱亚君,女,住无为县。被告:丁方园,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原告钱亚君与被告丁方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裁定书对丁方园所有的皖AXX5**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价值30000元的财产。原告钱亚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方园所有的皖AXX5**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价值30000元的财产。审判员  吴业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