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磊、潘波、杨亚西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磊,潘波,杨亚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刑初字第00313号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磊。2008年3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3日2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波。2015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彦,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亚西。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州检公诉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磊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潘波、杨亚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涛、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磊、杨亚西、被告人潘波及其辩护人刘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2015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潘磊、潘波在位于襄州区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B9302房间商议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赚钱后将潘磊在当铺的轿车赎回,然后潘波给被告人杨亚西打电话,杨亚西及女友徐某来到房间后,潘磊给杨亚西3800元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杨亚西通过徐某从他人处以2800元购买30克冰毒和20颗麻古,杨亚西将毒品交给了潘磊、潘波。7月20日,潘磊在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B9602房间,卖给胡某某200元的冰毒和麻古。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潘磊在位于襄州区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登记B9302房间,并提供毒品冰毒容留杨亚西、胡某某、卢某某在此房间吸食。次日10时许,被告人潘磊、杨亚西及吸毒人员胡某某、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7袋。经毒品检验鉴定,从送检的白色晶体1大袋(重5.85克)、白色晶体6小袋(重3.39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潘磊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波、杨亚西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潘磊、潘波、杨亚西处刑。被告人潘磊辩解,其虽然贩卖毒品,但贩卖的毒品不足30克。被告人潘波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被告人杨亚西辩解,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辩护人刘彦辩护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波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该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5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潘磊、潘波在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B9302房间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赚钱后将潘磊在当铺的轿车赎回。然后被告人潘波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杨亚西,杨亚西及女友徐某来到房间后,被告人潘磊给杨亚西38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杨亚西明知被告人潘磊、潘波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通过徐某从他人处以28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杨亚西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了被告人潘磊、潘波,尔后三被告人又称重封装。当月20日,被告人潘磊在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B9602房间,卖给胡某某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潘磊在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登记B9302房间,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杨亚西、胡某某、卢某某在房间吸食。次日10时许,被告人潘磊、杨亚西及吸毒人员胡某某、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7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白色晶体1大袋(重5.85克)、白色晶体6小袋(重3.39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胡某某证实,2015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其给磊磊打电话问在什么位置,磊磊说在民发世界城。其骑摩托车带尚某某来到滚石娱乐门前给磊磊打电话,磊磊说在某某酒店B9302房间,其与尚某某来到B9302房间后,见桌子上有化好的毒品,磊磊让其吸食,其让磊磊搞100元毒品,磊磊说100元的毒品太少,要搞就搞200元的,其说可以,照顾你的生意。磊磊就用两个白色塑料自封袋装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并说大白色塑料自封袋的毒品是免费请你玩的,然后就在某某酒店将大白色塑料自封袋里冰毒吸食了,其又从小白色塑料自封袋里弄了一点冰毒出来,与磊磊一起吸食了。是在某某酒店B9302房间交易,给磊磊100元现金,又给磊磊支付宝转100元,还在襄阳同城游戏上给磊磊转50元游戏分。2015年7月22日凌晨5点钟左右,其收到磊磊信息,让其送100元到某某酒店,上午8时许,其与卢某某来到某某酒店B9302房间,房间里有两个不认识的一男一女,还有磊磊,桌子上放着一袋冰毒,不认识的男子正在做吸毒用的工具,其与卢某某和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吸食冰毒,吸食冰毒后其让磊磊联系“红的”,磊磊让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帮忙联系“红的”,那个男子开始联系“红的”。上午10时许,那个不认识的男子没有联系到“红的”,其欲离开,那个不认识的男子让其等会,马上就送来。过了一会警察来到房间将其一伙人带至派出所。“红的”吸毒的人都知道是麻古。其让磊磊联系麻古,知道磊磊在卖毒品。其不知道是用谁的身份证开的房间,磊磊喊其过去的,过去时房间已经开好了。2、证人卢某某证实,2015年7月22日7点钟左右,其与老表胡某某在家里睡觉,潘磊打电话让其和胡某某到民发某某酒店B9302房间吸食毒品。随后其与胡某某乘出租车来到民发某某酒店B9302房间,潘磊和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在打同城游戏,冰毒和锡纸、火机、可乐瓶做的葫芦放在桌子上,其与胡某某、潘磊和那个男的将冰毒吸食,后来不知道谁接电话说派出所在查房,逃跑中被民警抓住带至张湾派出所。毒品是潘磊提供的,以前在一起多次吸食毒品。第一次吸毒是今年2月在长安市场宾馆房间,与潘磊、胡某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吸食麻古,毒品是潘磊提供的;今年6月在三元路潘磊朋友租住房里,其与潘磊和不认识的一男一女吸食麻古,潘磊提供的毒品;上个星期在民发某某酒店B9302房间,其与潘磊吸食麻古,毒品是潘磊提供。2015年7月21日,其与胡某某在一起吸毒,胡某某说从磊磊那里购买的2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3、证人朱某证实,其在张湾镇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任主管。2015年7月16日,潘磊在宾馆登记入住至被抓获住宿7天,入住登记使用的是自己的身份证,先入住B9313房间,中间换到B9302房间。4、书证。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12日,侦查人员吴振、张勇泽将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经辨认人朱某指认照片中3号潘磊是2015年7月22日在城景宾馆B9302房间登记住宿的人。5、书证。某某酒店宾客结账单证实,2015年7月16日潘磊入住某某酒店,次日离开某某酒店,消费合计364元。6、书证。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7月22日,侦查人员郭景红、张勇泽将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在见证人方某某的见证下,经辨认人潘磊指认照片中7号潘波是2015年7月20日在某某宾馆参与贩卖毒品的人。7、书证。侦查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7月22日,在见证人方某甲见证下,从持有人潘磊处扣押疑似冰毒状物质1袋(大袋),疑似冰毒状物质6袋(小袋)。8、书证。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证实,从送检的白色晶体1大袋(重5.85克)、白色晶体6小袋(共3.39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书证。侦查机关拍照的潘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房间照片3张、现场扣押毒品照片4张在卷佐证。10、书证。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五份证实,2015年7月22日及8月22日,现场对杨亚西、卢某某、胡某某、潘磊、潘波甲基苯丙胺选试剂检测(胶体金法),结果均呈阳性。11、书证。襄州区公安分局张湾派出所民警张勇泽、郝勇华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2日10时许,张湾派出所民警接电话举报:民发世纪城某某酒店B9602房间有人吸毒。该所迅速出警,在某某酒店B9602房间查获吸毒人员潘磊、杨亚西、胡某某、卢某某,现场扣押疑似毒品冰毒若干克,并将上述四人传唤至张湾派出所,现场进行甲基苯丙胺检查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阳性。潘磊、杨亚西、胡某某、卢某某对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同时潘磊、杨亚西供述了伙同潘波以3800元购买毒品贩卖的犯罪事实。2015年8月22日该所民警接清河口派出所通报,网上逃犯潘波在清河口王府宾馆,民警张勇泽、吴振迅速出警将潘波抓获。12、书证。原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襄新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2008年3月6日被告人潘磊因犯抢劫罪被原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3日25日刑满释放。13、被告人潘磊供述,其持自己的身份证在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登记入住B9302房间。一天晚上卢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这几天身上有点紧(指没钱),到你那里玩玩。其同意并告诉了房间号,接着其又给朋友潘波打电话说:玩的好地过来拿200元东西(指冰毒和麻古),你送点过来。稍后潘波来到房间,拿了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放在桌子上,潘波走后不久胡某某、卢某某来到房间,胡某某、卢某某将其没吸食的冰毒和麻古吸食了。次日胡、卢才离开,临走时胡某某给其现金100元,剩下的100元答应给其充同城游戏币。那天凌晨2点钟左右,杨亚西来到房间说可以将其手中的冰毒处理掉。其从裤兜里拿出冰毒递给杨亚西,杨亚西接过冰毒拿了一点与其吸食,6点钟左右杨亚西离开房间。潘波、杨亚西想贩卖毒品,但是没有钱,找其商量借钱去贩卖毒品,作为回报,潘波、杨亚西给其提供毒品吸食不收钱。其给杨亚西拿了3800元,杨亚西出去买冰毒贩卖。其用自已的身份证登记入住B9302房间期间,潘波、杨亚西、胡某某、卢某某等人在房间吸食过毒品。今天警察在某某酒店查获了吸毒工具和6小袋、1大袋冰毒,是前天杨亚西送到房间的。因为其身上没有钱,潘波躲着又不与其见面,其才给潘波打电话把毒品要过来的,潘波安排杨亚西将毒品送到房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潘波、杨亚西都在房间,其将3800元给杨亚西后,次日凌晨杨亚西将冰毒买了回来,三人在房间分装了一部分冰毒,其负责将塑料袋自封袋打开,潘波、杨亚西负责称重和封装。潘波提议贩卖毒品,是想通过贩卖毒品赚点钱将其在当铺的车赎回来,后来一分钱没有给其,因为当车的钱共用了,所以潘波想赚钱帮其把车赎回来。14、被告人潘波供述,潘磊被逮之前的一天下午,其来到张湾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B9302房间找潘磊玩,潘磊聊到没有钱赎当的车,并说:这儿没有东西了(指冰毒和麻古),你联系看从哪儿搞点东西,不行多搞点赚点钱把车赎回来。其知道杨亚西能搞到冰毒和麻古,就给杨亚西打电话联系,杨亚西说过来再说,其告诉了杨亚西房间号,潘磊下楼取钱,稍后杨西亚及女友徐某来到房间,随后潘磊也回来了。潘磊问杨亚西能不能搞到冰毒和麻古,杨亚西打电话联系,对方说冰毒每克100元,麻古每颗15元,潘磊让其帮忙买30克冰毒和50颗麻古,并将3800元给杨亚西,杨亚西接过钱就和徐某走了,稍后其也走了。其出门后给杨亚西打电话从3800元中先给其拿300元,杨亚西在三元路口处给其300元,其拿钱后就到王府宾馆开了房间,杨亚西、徐某去买毒品了。当天夜里杨亚西和徐某来到王府宾馆房间,杨亚西将一个红色装茶叶的袋子打开,并说:没有买到麻古,先买了30克冰毒。其接过袋子从里面弄了大约有2克冰毒装在烟盒外包装里,又用火机将那袋冰毒封好,杨亚西接过冰毒后和徐某去潘磊那里了。稍后潘磊打电话让其也过去了,其四人化了一点刚买的冰毒轮流吸食。天快亮时其要回去玩游戏,不知是谁接了一句帮忙把东西(冰毒)分装,杨亚西拿出小电子秤和小透明自封袋,并负责装袋称重,其负责将袋子口打开,潘磊负责将袋子用火机燎一下,其打开的大约有20个袋子后就走了。潘磊想通过贩卖毒品赚钱,将当铺的车赎回来,杨亚西知道潘磊购买毒品是用来贩卖的,帮潘磊购买了大约30克冰毒和20克麻古。冰毒买后的第三天其来到潘磊的房间,见电脑桌上的袋子里装有麻古,才知道杨亚西帮潘磊买到麻古了。又过了一天其来到潘磊房间借钱,潘磊说没有问题,并给其三袋冰毒帮忙卖,赚点零花钱,其拿回去自己吸食了。期间潘磊要回家几天,说毒品放在宾馆不安全,让其保管。并让其到民发世界城某某酒店B9302房间,将冰毒给其了,给其的多少冰毒不清楚,在其这里放的大约有三天时间。因其找潘磊借钱发生争吵,让杨亚西帮忙将毒品送过去的。杨亚西购买冰毒像冰糖一样的物质,麻古是红色药丸物质。其从2014年夏天开始吸食冰毒和麻古。15、被告人杨亚西供述,2015年7月18日的一天,其和女朋友徐某来到张湾民发世界城某某宾馆三楼房间找潘磊玩,当时潘波也在房间。潘磊问其能不能搞到冰毒和麻古,其联系叫燕子的朋友,说冰毒每克100元,麻古每颗15元。潘磊让其买30克冰毒和50颗麻古,共计3750元,并给其3800元,包括50元的路费。其和徐某在樊城一桥头水星台宾馆和燕子见面,给燕子800元拿50颗麻古,燕子让其等候,等了很长时间燕子没有回来也不接电话,其和徐某走了。后来徐某说有便宜能搞到货,徐某给圆圆的朋友发信息,圆圆发来老沈电话号码,徐某给老沈发信息问冰毒和麻古的价钱,老沈回短息说冰毒每克100元,多了每克80元,麻古每颗15元,多了每颗12元。接着徐某又给老沈打电话要30克冰毒和50颗麻古,并约定在樊城桃园路口见面。大概深夜1点多与老沈见面后,老沈将其带到宾馆,老沈说暂时没有那么多麻古,明天再拿来,冰毒也要加点钱。其说只拿30克冰毒,给老沈了2500元,老沈给其一个红色装茶叶的袋子,里面装了30克冰毒。拿到货后其和徐某到水星台找燕子,燕子说没有货,将800元给其了。后来潘波发短信拿到货先到樊城王府那边,见到潘波后其把冰毒给了潘波,并问剩下的钱怎么办,潘波说先放到其这里。后来潘波说先从剩下钱里拿300元用,其给潘波了300元。潘波用烟盒的包装袋装了一点冰毒说有人要拿货出去了,回来后一起来到民发某某宾馆,潘磊在宾馆房间里,潘波拿出一个小电子秤和很多透明的小袋子,让其帮忙把买来的冰毒分装到小袋子里面,每袋0.75克左右,当时装了十几袋,剩下的没有装,潘波留了一点冰毒,其他的收起来交给了潘磊。其与徐某、潘磊、潘波把留下的冰毒吸食了。次日老沈打电话去拿货,其独自来到幸福小区金都酒店附近,给老沈300元,老沈给其20颗麻古,用一个透明的袋子装着,回来后将麻古给了潘波。后来几天其与徐某在民发假日宾馆和樊城王府宾馆待着,期间潘波让其和徐某帮忙联系买毒品的人,平分利润,碍于面情答应帮忙联系,但私下其和徐某没有帮忙卖毒品。两天前潘波又让其联系老沈拿了10颗麻古,钱没有给,先欠着,直至今天上午被警察抓获。潘磊让其买毒品的时其和徐某、潘波都在,买毒品的钱是潘磊出的,也是潘磊交到其手中的。潘波告诉其与潘磊在合伙贩卖毒品,潘波劝其和徐某帮联系买毒品的人,其也知道有人找潘波买毒品,但是没有看到现场交易。7月中旬的一天夜里,其和徐某找老沈拿了30克冰毒,付了2500元,次日拿了20颗麻古,付了300元,两天前拿了10颗麻古,钱暂时欠着。不清楚潘磊和潘波卖出去多少毒品,潘磊让其帮忙拿货,没有谈报酬。潘波给的3800元剩余300元,其给潘波开房间花了170元,剩下的钱其和徐某坐车、吃饭和买烟消费了,这些支出潘波已经和潘磊说了。潘磊在民发某某酒店开房间,潘波在樊城某某酒店开房间,其有时住潘波这边,有时住潘磊这边,房费潘磊、潘波各出各的,吃饭的钱也是潘磊、潘波出的。在潘波开的房间,其与徐某和潘波吸食毒品几次,也有不认识的人;在潘磊开的房间,其与徐某、潘波和潘磊吸食毒品,也有一些不认识的人一起吸食。潘波提议购买毒品时,其及女友徐某和潘波、潘磊在房间里。当晚分装完之后,潘波将分装的和没有分装的一起拿走了,给潘磊留了一点吸食。潘波将毒品拿走是去贩卖,至于是否卖出去了不清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磊、潘波商议购买毒品贩卖,并通过被告人杨亚西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0余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亚西明知被告人潘磊、潘波贩毒,帮助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0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磊还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磊、潘波、杨亚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磊辩解自己虽然贩卖毒品,但贩买的毒品不足30克。经查,被告人潘磊贩卖30克毒品的事实,有被告人潘磊、潘波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二人均供述购买毒品所支付毒资3800元和购买毒品30克冰毒,被告人杨亚西在侦查期间和庭审也供述潘磊给其3800元购买毒品30克冰毒,因此三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故被告人潘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潘波辩解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其辩护人刘彦也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波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该指控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潘磊、潘波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均供述商议购买毒品贩卖,赚钱后将潘磊在当铺的轿车赎回,并由潘波电话联系被告人杨亚西,潘磊给杨亚西3800元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杨亚西将购买30克冰毒和20颗麻古交给潘磊、潘波;被告人杨亚西也证实被告人潘磊、潘波商议购买毒品贩卖以及被告人潘波让其及女友帮忙联系买毒品的人,平分利润的事实;证人胡某某证实从被告人潘磊处购买200元的冰毒和麻古,有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24克。因此,被告人潘波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潘波定罪处罚。故被告人潘波及其辩护人刘彦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杨亚西辩解自己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经查,被告人杨亚西明知被告人潘磊、潘波商议购买毒品贩卖,帮助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0余克,并与被告人潘磊、潘波将购买毒品称重封装。因此被告人杨亚西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潘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潘波、杨亚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磊的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波的刑期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27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亚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亚西的刑期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郑志敏审判员 褚志勇审判员 方传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