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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曲文秀与郑金峰、祁琳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文秀,郑金峰,祁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曲文秀。被执行人郑金峰。被执行人祁琳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2472号,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金峰、祁琳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金峰、祁琳海。但被执行人郑金峰、祁琳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金峰在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四场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红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