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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5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陆宝琪与孙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宝琪,孙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576-1号原告陆宝琪,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姬丽如,系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喜君,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宝琪诉被告孙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宝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孙喜君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与王继红夫妻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砂阳小区7-3幢271房产(建筑面积77.28平方米)一处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依法准予原告的上述申请,并作出(2016)辽0102民初1576号民事裁定书。后,原告申请以其与妻子王继红夫妻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五街58-10号3-16-2房产(建筑面积56.63平方米)一处作为担保财产,同时撤回原提供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砂阳小区7-3幢271房产(建筑面积77.28平方米)一处作为担保财产的申请,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继红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五街58-10号3-16-2房产(建筑面积56.63平方米)一处(卷号:1-2-0186838);二、查封被告孙喜君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欣颖 来源:百度“”